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成[2002]248号 2002年9月24日)
各市、州物价局,武冈、溆浦、涟源县(市)物价局:
今年上半年我省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由于各级物价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全体成本调查干部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调查任务。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簿’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做好下阶段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簿”有关核算口径。
1、调整“登记簿”中的“全年收入及缴纳税费情况表”及表中有关税费项目。即:(1)将原表“税费项目”栏中“一、税金”项下“(三)其他税”改为“农业税附加”;(2)增设“(四)农业特产税附加”指标;(3)在“五、其它”项后空白处增设“六、一事一议”项,以便农户登记。
2、实行费改税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实际金额,计入现行农产品成本调查表中的“税金”栏目。同时,对“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指标、“成本外支出”中的“村提留”、“乡统筹”指标不再填列数据。
3、实行费改税后,计算各品种应分摊的税金时,统一按照该品种的播种面积占计税土地总播种面积的比例分摊,不再按产值分摊(例如:某农户计税土地面积5亩,全年应交农业税及附加300元,即每亩计税土地应缴纳税金60元。不管农户种植什么品种,每亩农业税及附加一律为60元。上地复种的,则再按复种指数即播种面积分摊。假如一亩稻田种植了双季稻的,则早稻和晚稻的税金均为30元)。
4、核算口径调整后,各地在与以前年度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时,应当注意不同年度核算口径的一致。调整以前年度数据时,原则上可以将原来的农业税加上管理费、乡统筹、村提留,一并计入税金之中,同时将管理费、乡统筹、村提留三项指标的数据调整为零,以便于与费改税后的税金相比较。
二、县级成本调查人员要直接参与“登记簿”的记帐工作。“登记簿”中大部分调查表和指标项目,调查户大都能据实自行填写,但也有些调查表和指标项目(如具体种养方式和品种、固定资产、化肥折纯等)业务性较强,调查户不易理解,需要成本调查人员直接填写或指导、帮助调查户准确填写。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如需反映其他资料的,如退耕还林(还湖)、订单农业、农产品优质化等情况,可以在“登记簿”后面以加页的方式予以反映,也可以采取专项调查的形式进行了解并反映。调整后的核算口径,各地应尽快向调查户作出详细的说明和指标解释,辅导和帮助农调户了解和掌握调整后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口径,使其能够按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