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如建设法规宣传、培训和政策宣讲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的考核办法,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奖惩办法,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执法档案的管理制度等;
(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和办理结果等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委托执法的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对下级建设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不当处理,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故意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机构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机关备案;建设行政机关起草、由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该法规、规章的建设行政机关向上一级建设行政机关报送。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报告制度。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机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外,还应当于翌年2月底前,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上级建设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
(九)行政执法申诉、检举制度。对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举报和其他批评建议和意见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和办理。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