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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244号 2002年9月20日)


张家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市国光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校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自愿报名就读该校的学生,每生不超过5000元。
  2、杂费和代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湘价费[2002]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3、住宿费:委托你局核批,报我局备案。
  二、除上述费用外,该校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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