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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关于加强供地管理的通知

  (二)鼓励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每年明确一定数量和比例的盘活存量土地计划。存量土地的供应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用地政策供地,并实行信息发布、交易公开、供地情况上报备案等制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用地的宣传,落实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违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减少土地资产的流失。
  三、关于地价的管理
  地价是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关键,是地产市场建设的核心,也是最易发生腐败行为的环节。同时,地价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土地管理的水平,各地必须不断加强和规范地价管理。
  (一)各市、县要依据国家2001年11月发布、2002年7月实施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时准确地划定、更新基准地价。特别是建制镇基准地价没有划定的县、市,要加快划定工作步伐。划定、更新的基准地价经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验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二)要加大基准地价的应用力度,以基准地价衡量一个地区的地价水平,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审核协议地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不得低于依法评估宗地最低价。转让土地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减免或压低地价。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困难企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采取将闲置土地以地折价、分期分批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经政府批准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方式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一定年期内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
  四、关于招标拍卖挂牌供地管理
  各地要加大对《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要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类型用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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