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关于加强供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供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供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按项目逐一审查。
(一)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要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供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用地条件从严掌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对符合供地政策拟供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对不符合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
(二)严格控制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对建设用地项目,除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对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在依法评估地价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分批次批地后供地工作的检查。各地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台帐,实行供地用地检查制度。在当年7月15日以前、次年1月15日以前,各市(地)局、开发区直属局(分局)必须上报本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下半年所辖范围内分批次批准建设用地的供地用地情况,并接受省厅的检查。
二、 关于存量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的节约挖潜,逐步实现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满足用地需求,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企业存量建设用地、旧城改造腾出来的土地、城市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等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确保政府掌握城市土地的"统一收购权"和"垄断供地权",并为政府有效调控土地市场提供资源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