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闻出版署《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认别码(SID)的通知》、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防伪标识的通知》。
第七条 音像制品的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收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样品和《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单位申请鉴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鉴定公函,听取或审阅呈送鉴定的机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二)鉴定人员审视音像制品时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同时参加;
(三)填写《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和《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
鉴定书要依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并由鉴定人员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本级音像制品鉴定专用章。
鉴定中认定不准或有争议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
(二)妥善保留鉴定的音像制品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三)严禁私自传看和外借鉴定的音像制品;
(四)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经鉴定的违法音像制品,由实施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封存,待结案一年后处理。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色情和夹杂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一律登记造册密封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的其它违法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销毁。
第十条 当事人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申请鉴定机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音像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由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报请文化部鉴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由各地按照省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