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文化行政部门查扣的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2、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不准或者有争议上报鉴定的音像制品。
(三)县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鉴定本地区查扣的和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音像制品鉴定机构应当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书。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样品。购买的音像制品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票据。申请表应当载明音像制品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鉴定要求。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或自知道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第五条 音像制品鉴定机构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选配2名以上具有较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音像市场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音像制品的鉴定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文化部《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