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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皖文[2002]3号 2002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音像制品鉴定工作,维护著作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音像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打击音像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省境内流通领域的下列涉嫌违法音像制品的鉴定:
  (一)涉嫌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涉嫌走私、盗版及其他非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文化行政部门分别成立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音像制品的鉴定工作。
  (一)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下列音像制品的鉴定:
  1、国家有关部门交办鉴定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2、省文化行政部门查扣的和省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
  3、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不准或者有争议上报鉴定的音像制品。
  (二)市音像制品鉴定机构负责下列音像制品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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