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罗源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闽价[2002]商521号 2002年9月20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罗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榕价商字[2002]49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罗源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罗源县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87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0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0元的,可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但应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局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由于城乡非、普工业生产用电价格差距太大,今年内难以实现同价,但你局应督促罗源县制定两年过渡到同价目标的方案,通过降低上网电价以降低购电成本,腾出电价空间用于消化城乡非、普工业同价价差。
四、本批复自2002年10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
罗源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 电度电价 │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城市公用事├─────┬─────┤
│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 业附加 │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 │ │ │ 上 │ │ /千瓦/月 │元/千伏安/│
│ │ │ │ │ │ │ 月 │
├─────┼─────┼─────┼─────┼─────┼─────┼─────┤
│一、城乡居│0.49 │ │ │0.01 │ │ │
│民生活用电│ │ │ │ │ │ │
├─────┼─────┼─────┼─────┼─────┼─────┼─────┤
│二、非居民│0.69 │ │ │0.01 │ │ │
│照明用电 │ │ │ │ │ │ │
├─────┼─────┼─────┼─────┼─────┼─────┼─────┤
│三、商业用│0.785 │ │ │0.015 │ │ │
│电 │ │ │ │ │ │ │
├─────┼─────┼─────┼─────┼─────┼─────┼─────┤
│四、非、普│ │0.602 │ │0.008 │ │ │
│工业用电 │ │ │ │ │ │ │
├─────┼─────┼─────┼─────┼─────┼─────┼─────┤
│其中:1、 │ │0.552 │ │0.008 │ │ │
│开发区新引│ │ │ │ │ │ │
│进非、普工│ │ │ │ │ │ │
│业 │ │ │ │ │ │ │
├─────┼─────┼─────┼─────┼─────┼─────┼─────┤
│2、农村工 │ │0.692 │ │0.008 │ │ │
│业用电 │ │ │ │ │ │ │
├─────┼─────┼─────┼─────┼─────┼─────┼─────┤
│五、大工业│ │0.552 │ │0.008 │ │12 │
│用电 │ │ │ │ │ │ │
├─────┼─────┼─────┼─────┼─────┼─────┼─────┤
│其中:1、 │ │0.467 │ │0.008 │ │12 │
│开发区新引│ │ │ │ │ │ │
│进大工业 │ │ │ │ │ │ │
├─────┼─────┼─────┼─────┼─────┼─────┼─────┤
│2、百乐电 │ │0.482 │ │0.008 │ │12 │
│池厂用电 │ │ │ │ │ │ │
├─────┼─────┼─────┼─────┼─────┼─────┼─────┤
│六、农业生│ │0.40 │ │ │ │ │
│产用电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