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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丽水市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丽水市
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2]307号、浙财农字[2002]170号 2002年9月29日)


丽水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紧水滩等电站留成电量补偿调整为货币补助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414号)精神,经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电力局,现将丽水市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的计算及分配比例
  (一)补助资金的计算:
  1、定额补助电量补助资金,按每年11200万千瓦时定额补助电量和全省2000平均趸售电价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趸售电价之差(含税0.18628元/千瓦时,下同)计算。
  定额补助电量自2001年起5年内每年递减20%,5年后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2、超发分成电量补助资金,按紧水滩电站当年实际超发分成电量和全省2000年平均趸售电价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趸售电价之差计算。
  (1)紧水滩电站当年实际超发分成电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紧水滩电站30%留成电量分配问题的函》(浙政办函[1986]88号)的规定,按紧水滩电站当年实际上网电量30%扣除11200万千瓦时的定额补助电量计算。
  (2)紧水滩电站当年的实际上网电量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分配比例。
  定额补助电量补助资金和超发分成电量补助资金给库区各县(市、区)的分配比例,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参照历史分配比例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监缴。
  1、浙江省电力公司应根据第一条有关规定将扣除增值税后的补助资金按季及时缴入中央金库,列《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的7140款“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将补助资金缴款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电量、电价)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
  补助资金缴库使用“一般缴款书”。
  省电力公司对应缴补助资金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缴工作,具体监缴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非税性收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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