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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1072号 2002年9月30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级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格[1998]1077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下列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琼价费[1992]406号、计物价[1993]1744号);2、集贸市场管理费(计物价[1993]1744号、琼价费字[1999]389号、琼计价管[2001]719号);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琼价费字[1994]219号、琼价费字[1999]389号、琼计价管[2001]719号)。
  (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1、劳动合同鉴证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2、求职择业登记费(琼计价管[2001]642号);3、职业介绍成功费(琼计价管[2001]624号);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琼计价管[2001]676号);5、培训结业证工本费(琼计价管[2001]676号)。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变更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8]418号)。
  (四)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9]203号)。
  (五)建设部门收取的各类占道费(琼建城[1993]221号)。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动车入市通行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9]101号)。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海口码头交通管理费(琼价费字[1997]76号);营运货车营运标志牌工本费(琼价费字[1998]465号);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4]338号);道路运输许可证(技术合格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4]338号)。
  (八)、文化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音像管理费(琼价费[1992]496号);文化市场管理费(琼价费字[199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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