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2]324号 二00二年十月三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医学会:
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承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154号文已批准同意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项目,现就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2500元/宗,再次鉴定3500元/宗。此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鉴定费由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在受理时向鉴定申请人预收,对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向医患双方各预收50%。
三、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各支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