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印制使用的问题。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六)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份数和有效期的问题。《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保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移送主管征税地税机关一份。《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第三栏不需填写;第四栏第五项“本证明表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改为“居民身份证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七)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办结时限问题。企业报送有关税收资料齐全后,各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八)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问题。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和要求,我省地税报送备案定为:省局直征分局和各设区市局在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次日(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应将所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中的外国公司名称、国籍、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限、扣缴义务人名称、免税证明表开具日期、(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按照附件二的表式,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全省地税的广域网络系统报送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筹备组)总局备案。
附件1、有关加强和规范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与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问题的文件目录
2、报送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有关资料情况表(略)
附件1
有关加强和规范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
管理与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问题的文件目录
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380号,1990年4月17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087号,1996年10月24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729号,1996年12月23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1998年4月17日);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20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