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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试行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试行价格的批复
(湘价重[2002]249号 2002年9月26日)


佳程防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物价中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你司生产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的生产成本审核情况,暂定各型收款机最终到户价格为:1、Vcm--L100C/SP型每台3200元(配钱箱和打印宽度为57mm的SBP--192--HS点阵打印机);2、Vcm--L100/SP型每台3420元(配钱箱和打印宽度为76mm的SBP--110--HS点阵打印机);3、Vcm--L300/MP型每台4900元(配LQ--300P窄行针式打印机,打印宽度为190mm)。上述收款机的发票存储量均为20000笔,并具备无线税务稽查和MODEM报税控制功能。
  二、防伪发票税控收款机不论是由你公司直销或由其他部门代购代销,只能按本批复核定的价格向用户结算,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提供咨询、安装、培训、保修(一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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