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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物经营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物经营管理的通知
(武药管药[2002]208号)


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终止妊娠药物的经营管理,根据《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令)和《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品及器械器具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鄂药管市[2001]263号)以及其他有关计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物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终止妊娠药物,如米非司酮片(俗称“堕胎药”),只有具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才能经营,零售药店,无论有无医师处方,均不得销售“米非司酮片”用于终止早孕。
  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米非司酮片)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药品经营部门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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