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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
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规[2002]370号)


各市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发挥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河北省建设厅从各市聘请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
  二、属城市规划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做工作;
  四、遵纪守法,刚正不阿,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可由以下两种办法产生:
  一、本人向省建设厅或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向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的,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向省建设厅自荐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审定。
  二、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推荐,或由省建设厅直接认定。
  经省建设厅决定聘请的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由省建设厅发放《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证书》。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一次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限定在30人以内,每市2~3人。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有下列情况,省建设厅可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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