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乌政办[2002]226)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转变的职能
1.将除工业生产范围以外的燃气、电热、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
2.将立式采暖锅炉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
3.将集贸市场及早市、夜市使用清洁能源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
(三)强化的职能
1.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2.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机制。
3.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管理体制为双重领导,以区(县)政府为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本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