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恩施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批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批准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十八条中的“管理”后增加“、使用”。
二、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和报奖”。
三、在第二十三条中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后增加“和转基因种子”。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作为第二款。
五、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章名”移至“修改”前。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三)项中的“棉花、”“西瓜、花生”,将“马铃薯”和“红薯”合并、修改为“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