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应报区政府审查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农民无偿出劳。农民或村级基层组织有权拒绝要求农民出劳进行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未经批准要求农民出劳或擅自改变劳务用途的,以及强行要求农民超限额出劳或以资代劳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退还以资代劳款,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区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公布的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委会成员的,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农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筹劳的,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出劳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促其履行。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村内筹劳管理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八
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民整体文化和科技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教师工资统发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
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按月直接拨入个人工资账户。各区要采取措施,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安排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政府要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提留、调剂或截留。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需求
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投入量大且必须保证的一项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因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对教育投入的影响,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建设经费需求,提出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代会批准执行。
要十分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继续征足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和面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集校舍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危房改造经费,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采取长期租用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各地要根据乡镇区域调整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方案。原则上按一个乡镇建一所初中和一所中心小学的规划进行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九年一贯制。新规划中的乡镇也可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集中布局,以利于教育资源共享。对生源较少的地方,由区统筹规划,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乡镇联办。各地要集中资金,加大调整力度,努力实现规模办学。对被调整学校的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作价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学校建设。
六、优化教师队伍,提高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