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区农业结构和农民收入情况,选择有条件的乡镇,积极鼓励农民定期、定点自觉申报纳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农业税的减免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要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要逐步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规范减免程序,严格实行农业税减免公示制度。
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指标,按当年农业税计征任务的5%安排,重点向贫困农户倾斜,具体由各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掌握使用。
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在省财政下达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内,合理地分配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用于受灾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困难。
四、农业税征管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业税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缴纳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税,对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征收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按日加征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多次催缴仍拒绝纳税的,经区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农业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税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业税遭受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同农业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农业税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六
关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意见
为了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解决村级公益事业的必要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
村公益事业资金,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每年依法按人或人劳比例向本村村民(社员)收取,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的款项。
村公益事业资金实行全体村民(社员)共同负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按现行村提留负担水平征收。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酌情减免。
征收村公益事业资金必须使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缴付。村民(社员)拒不缴纳合理的村公益事业资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履行。
二、村公益事业资金的使用
村公益事业资金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管理经费和其他集体公益事业。
村干部的报酬,实行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从紧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和标准,村组干部之间尽可能交叉兼职,取消村级招待费,限额控制报刊等费用。村干部定额补助或误工标准,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社员)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由乡镇提出建议,经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五保户”供养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以确保“五保户”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
三、村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村公益事业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加强和规范村公益事业资金的财务管理,推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电算化。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村公益事业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
村公益事业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与乡镇财政资金混淆,不得用于弥补乡镇财政赤字,严禁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