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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文教科卫、支农、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压缩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交或者定额递增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建设
  (一)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作用。结合区、乡镇机构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努力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财政。
  (二)规范乡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要切实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杜绝“小金库”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实行报账制度,集中管理有关账目,由乡镇财政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困难的乡镇必须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
  (三)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规范运作,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四)加大乡镇负债清理力度,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区要帮助有关乡镇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按计划予以清偿。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他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必须重申,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和财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附件五

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稳定农业税现行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农业税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的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并保持稳定不变。
  为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税的征收
  农业税以粮食为计征本位,按核定的计税面积和计税产量确定计征任务。农业税由地方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农业税征收机关”)征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省统一计税价格执行。农业税全部折征代金征收。
  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办妥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后,农业税征收机关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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