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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二)计划生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镇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支出。
  (三)优抚安置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等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建设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的补助支出。
  (五)乡村道路建设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镇“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可用财力,由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镇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乡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时,要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乡镇财政预算的各项支出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附件三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根据《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浙委办[2002]39号),省对杭州市(含萧山、余杭)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为零,市对各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为零。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正常运转,保障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区要统筹考虑各乡镇因取消乡统筹费、调整农业特产税和取消屠宰税等减收因素,对大部分乡镇的净减收部分,按照统一与规范、公正与合理、公开与透明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和乡镇财政状况,参照《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区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各区在财政转移支付外,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支出,必须打足预算,不留缺口。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人员,压缩支出。各区要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监督,公开乡镇财务收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四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各区应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确定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因地制宜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科学理财。
  (二)统筹兼顾,适当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正确处理区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应从体制上给予照顾,使其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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