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区、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加重农民负担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区、乡镇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其考核任用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发),参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按照“谁出主意谁负责,谁签发文件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法认定责任,从严查处:
(一)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的;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玩忽职守,该减免不减免,加重农民负担的;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文件或增设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擅自增加税费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四)向农民收取税费,不出具或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的。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的;擅自或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六)强行要求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除法定保险外的各种保险,购买有价证券或种子、化肥、农药等商品,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和摊派、征订报刊的。
(七)违反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收费的。
(八)采取非法手段,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民主权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九)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不按规定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的。
(十一)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附件二
关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办法
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必须列入预算管理。为了切实加强“五项事业支出”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数额。有条件的区,直接列入区级财政支出。
(二)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乡镇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支出范围
(一)农村义务教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的有关项目,主要用于乡村教育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