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杭州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市委[2002]21号 2002年9月27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精神,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委[200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从我市市区农村实际出发,按照对农民群众“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轻,给农民更多实惠。
2、实行合理负担。从我市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由区、乡镇财政合理负担;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合理负担。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理顺关系、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进行,整体推进。
4、统筹兼顾,平衡过渡。在不折不扣落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各区应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一)减调改稳
1、减轻农民负担,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
(2)取消屠宰税。
(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按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水平征收。
4、稳定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二)合理负担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行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必需开支。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经费,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各区财力的实际情况,由区、乡镇财政合理负担。
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后,属于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做到自愿有偿。
(三)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