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的修改意见
(冀建法函[2002]167号)
省人大民侨委:
我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准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二十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根据《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城市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建议第九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不得”前加上“一般”两字。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建议第
七条“提出选址申请后”修改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设计条件,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建议补充有关建筑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等内容。
五、因为目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没有“排水设施维护费”这项收费,所以建议第十九条中的“排水设施维护费”修改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