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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电力公司供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
(新罗区)电力公司供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商561号 2002年10月9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罗区享受县级趸售电价优惠政策的请示》(龙政综[2002]273号)收悉。2002年8月8日,我局会同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在龙岩市就龙岩市(新罗区)电力公司有关电价和供电营业区划分等同题召开了协调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龙岩电业局和龙岩市电力公司在新罗区的供电营业区,应当严格按照省经贸委2001年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所划定的供电区域执行,不得擅自跨区供电。龙岩市电力公司现行对新罗区西陂开发区和铁山开发区的供电属跨区供电行为,手续不完备,应即补办委托供电等手续。今后若再发生跨区供电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二、龙岩市电力公司按照省经贸委2001年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划定的供电区域供电,其向省电网所购电量执行全省统一的趸售电价,即0.403元/千瓦时,今后随全省统一趸售电价调整作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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