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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湘价服[2002]242号 2002年9月20日)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涉外收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执行我局湘价服[2001]198号文件的情况,并考虑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收养证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继续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应根据中国收养中心的《涉外送养通知》做好涉外收养手续办理工作。其服务内容包括:(1)联络公证处为收养家庭上门办理收养公证,并为收养公证工作提供接待服务;(2)代办儿童出境护照并提供收养证件照像服务;(3)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弃婴寻亲公告;(4)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翻译、咨询和通讯服务。
  2、提供上述服务后,可向收养人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每件1200元。对收养人要求要4日内办好收养手续的,可加收200元的加快服务费。收取上述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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