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甘薯、大豆、棉花。”
三、第五条修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用,实行审定、示范、推广的管理制度。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
四、第六条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展示,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预算。”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凡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应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作物种类、品种进行。”
六、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