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社会
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436号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柳州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问题的请示》(柳署价字[2002]7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将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含全日制中、小学校及短期学习班)用电按国家正规学校用电电价标准执行。
二、学校用电应按不同用电类别分表计量,其中,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教学及学生食堂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学校动力用电按相应的动力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