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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的函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
《文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的函
(晋财综[2002]115号 2002年10月11日)


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省境内文物市场、文物复制品生产经营和拍卖文物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并行收费的申请》(晋文物发[2002]11号)收悉。为规范和整顿我省文物市场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与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文物复仿制品生产经营者和文物拍卖企业核发《文物经营许可证》时,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向培训合格的文物经营人员核发《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文物资格证书》工本费;对旧货市场经营的监管文物加盖《文物数码防伪标识》时,收取《文物数码防伪标识》工本费。
  二、上述工本费证照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文物经营许可证》和《文物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收费。
  四、你局在收取上述证照工本费时,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上述证照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献策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六、你局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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