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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汾灌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汾灌高速
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财综[2002]138号、苏价服[2002]344号、
苏交财[2002]98号 2002年10月11日)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汾灌高速公路起于山东与江苏两省交界处的绣针河,经赣榆县马站乡,在锦屏、新坝镇与连徐高速公路相交,止于灌云县小伊乡。全长84.87公里,将于2002年10月建成通车。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19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汾灌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2]122号)的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汾灌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站点、站名
  同意开通汾灌同三高速公路苏鲁省界主线收费站和海头、赣榆、罗阳、连云港北、连云港西、新坝等6个匝道收费站,并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保留新沭河漫水桥收费站(1999年8月新沭河大桥建成通车,该站已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车以外,凡准许通过汾灌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收费年限
  核定汾灌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为30年,即从2002年10月22日至2032年10月21日。核定新沐河漫水桥收费站收费经营年限为12年,至2011年12月31日止,收费经营期满后,将该站改为204国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站,所收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用于204国道的养护管理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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