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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资办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国资办(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授权控股公司(集团)、大型企业,市属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市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执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评发[2002]7号)和《关于在全省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通知》([2002]鄂财便26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由市国资办统一领导,市直各部门、各授权控股公司(集团)、大型企业和市属评估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要求,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自查,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和自查情况说明;各区国资办(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和省财政厅的抽查办法,开展自查工作,将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将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抽调有经验的评估师组成抽查小组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二、抽查范围和内容:鉴于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备案制今年10月份正式实施,因此本次检查的范围是以2002年1至10月办理的评估项目为主,检查内容为:评估项目的合法性、评估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执业质量。
  三、自查、抽查时间安排:
  1、10月17日至10月24日,各单位、部门、机构及各区开展自查,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基本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办;各区同时将拟定检查的评估项目名单一并上报。
  2、10月28日至11月1日,抽查人员集中培训,汇总自查情况,制定抽查方案,确定抽查项目;
  3、11月4日至12日,抽查小组到被确定的抽查单位开展抽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11月13日至15日汇总抽查情况,将抽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四、这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虽然检查的是立项确认制下的评估工作,但同时更是今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的一次预演,各部门、单位及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工作,作好抽查准备。被抽查的评估项目的各方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市国资办将对评估过程操作规范,评估报告合法合规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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