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杭州市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价房[2002]172号)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市)物价局:
现将《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策,制定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各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同的项目,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