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监督机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监督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监督机制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监督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区县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二、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县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责任,保证《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对教师工资发放和学校收费加强监督和管理为重点的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四、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