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建设与风景名胜无关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严格控制建造各种人造景观、游艺场、游乐园,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各类宗教建筑。对确需建设的保护性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专门方案并组织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依据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七、加强培训,明确责任,建立和健全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工作,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市的规划委员会,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问题决策上,要充分听取并尊重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乡(镇)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城市规划部门日常行政经费的同时,还要把城市规划业务经费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的经常性科目,其经费渠道可以从各级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列支,并切实予以保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规划管理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规程,取消各类无法定依据的规划许可前置条件。不得以会议纪要、口头同意、领导圈阅等形式取代规划审批文件,不得以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批准开发建设、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作为等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责令予以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
城市规划法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取消资质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