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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类重大项目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选址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未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严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级和违反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市容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固定广告;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由建设部门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土地部门方可提供土地。
  三、抓紧调整或重新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市、县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编制与五年计划纲要起止年限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同时报建设部备案;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2005年近期建设规划要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完成。从当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规划方案应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规划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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