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当前,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豪华别墅,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坚决纠正搞急功近利、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集中建设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要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城镇质量的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规划方法和标准。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不得安排国家强制从城市退出的各类企业用地。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
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建设、风景名胜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
二、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经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后方可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矿、部队和机关,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应遵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一致。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加强我省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详细规划。没有批准详细规划的城中村,一律冻结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