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2]23号)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民政部的关心、指导下,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和社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获得了“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的荣誉称号。这是对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肯定、鼓励和鞭策,同时也意味着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杭州市城市社区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01-2005)》(市委(2001)3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确定的各项工作,以获得“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为新的起点,认清形势,查找差距,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社区建设成果,深化社区建设工作,努力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基层,为“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扎实的发展基础、工作基础、群众基础,现就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组织建设,夯实社区建设根基
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确立社区党组织作为社区组织和社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要不断健全社区党组织联席会议和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建等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社区党员学习和参加社区活动的制度,完善在职党员的社区登记制度,并把在职党员参加社区活动作为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充分发挥党员在居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努力,使我市社区党的组织覆盖到位,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教育管理明显加强,形成一批“全省示范,全国领先”的党建工作示范社区。
2、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结合换届工作适时选择一批社区进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直选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根据社区组建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规模过小的社区进行适当调整。对撤乡(镇)建街、撤村建居和新建的社区,要严格按照1500—2000户左右规模进行设置。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兼职。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11号)要求,进一步理顺社区对内对外的关系。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让社区居民和单位对社区的工作有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和监督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社区自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