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有关审核、申报工作;
做好区管道路和辖区内门(幢)牌的编制、设置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巷、里、弄牌和住宅区道路牌、指示牌、示意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协助市地名办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和规划工作;
管理地名档案,编制辖区内各类地名资料;
指导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地名办公室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管理部门负责)。
3、市计委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以及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涉及地名的,应与市地名管理部门联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予批准。
4、市建委
市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市建委组织选择和申报,并将有关方案提供市地名管理部门;
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大厦、大楼)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应由申报单位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标准地名批准书;
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5、市规划局
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在编制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确定杭州地名规划的指导性意见;
协助市地名办进行《杭州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的详细规划,应使用《杭州市地名规划》(待发)所确定的标准地名。
6、市房管局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销售时,应审核其由市地名办发放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地名(包括门(幢)牌号)应以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请使用者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包括门(幢)牌号)。
8、市市政市容局
市区主要道路路牌的设置以市地名办确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标志的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公共交通的站名,凡涉及地名的,必须采用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9、市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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