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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办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办
关于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办拟订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六日

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批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告标准地名;
  负责编制《杭州市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制定路牌、门(幢)牌的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指导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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