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未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3、从部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干部,在普调的基础上,师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10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1000元的可再增加5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1000元封顶;团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8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800元的可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800元封顶;营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5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4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50元封顶;营级以下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4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军转干部的职级以转业时部队确定的职级为准。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改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在企业退休前被聘任的人员,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
5、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政策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3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300元封顶。
2、退职人员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其月退职生活费普调后达到或高于2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20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退职生活费最高以200元封顶。
五、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应主要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对于困难市县中央和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地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