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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
(冀劳社[2002]8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尽快抓好落实,务必于10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各地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于11月20日以前将本次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情况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生活费10元。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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