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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总评。对设防标准、建筑体型、结构选型、基础设计、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作全面评价;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和经济合理性等问题,以及不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问题,应在审查会上提出,与设计人员共同讨论,研究解决办法。主要问题写入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议。对设计深度和计算、构造不合理、存在疑问的工程项目,应提出补充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抗震设计,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抗震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其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盖章。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应及时建立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三)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四)缩小的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五)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六)施工图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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