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聘任或解聘。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五日内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抗震设防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三)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书;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图纸文件(建筑、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七)如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规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对使用的国外计算机程序还应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文件。
施工图设计抗震设防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对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四)结构施工图设计计算书;
(五)施工图设计图纸(建筑和结构图纸)和设计说明;
(六)如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规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说明资料,对计算机程序应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文件;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