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02]3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建工集团: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形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省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的专家组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