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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黑河市和嫩江县对违章曝光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黑河市和
嫩江县对违章曝光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2]110号 2002年10月10日)


黑河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子交警”对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请示》(黑市财联发(2002)115号)收悉。经研究,并借鉴有关地市做法,同意黑河市和嫩江县对城区范围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城区违章曝光的车辆驾驶员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交通违章罚款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的耗材、设备维护和报纸公告等项费用支出。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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