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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实行“一费制”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2)委托交易中心代理各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统一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三)
  五、建设工程“一费制”的收费和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财政部门根据“一费制”收费委托协议与交易中心、代收代缴银行签定银行代收代缴三方协议书,由交易中心开具《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到财政指定代收银行缴费,代收银行按收费和基金的单位、项目、性质分别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六、市建委、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的涉及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和基金的执收执罚部门,应派专人到交易中心专门设置的收费“窗口”集中办公,负责向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填制《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
  七、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具体缴费程序:
  (1)缴款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收费“窗口”报建台报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等报建资料,办理报建手续。
  (2)报建台将缴款人报建的有关资料和《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送各执收单位,办理收费认定手续。收费认定手续须于3日内完成,并告之缴款人缴费。
  (3)缴款人接缴费通知后在交易中心收费“窗口”领取确认的《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及《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4)缴款人凭《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武汉市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到交易大厅代收银行代收专柜办理缴款手续。
  (5)缴款人持代收银行收费专柜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和银行盖章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交易中心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交易中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收费以后,交易中心应做到应收尽收,对未纳入建设工程“一费制”收费的项目;不得强行搭车收费。对应收不收,擅自减免收费,超标准、超范围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九、代收银行应在收费“窗口”设置代收专柜,为缴费单位、各执收执罚单位、交易中心提供缴费、查询、对帐等服务,每日通过联网方式向财政部门传输代收代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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