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人数,应按照《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的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工资协商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工资协议的审查,按照《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由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登记。
八、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在机制创新,企业要积极建立自主决定工资机制、劳资双方相互制衡机制、职工全国层参与工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据工资协议规范工资管理机制,既防止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利润最大化,又防止单纯为增加工资进行工资协商的做法。
九、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后,要建立由劳资双方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并备案表履行情况备案表》(附后)上报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是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工资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增长,按照“两低于”原则,依据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自主确定。企业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金可在以后年度中使用,一般不再增加新的工资储备金。
十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继续按照陕劳发[1996]389号、[1999]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工资工作的重大改革,是探索工资决定机制的新途径;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工会相互配合,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