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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三、试点企业条件
  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具备生产经营正常、产权关系明晰,有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基础管理工作较好,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基础资料齐全;有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制度;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或者有工会组织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四、试点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试点企业应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试点的初期要重在机制建设,协商的内容不一定面面俱到,可以就职工关心的某些容易协商的热点问题先行协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注意处理好工资增长与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是工资水平的提高、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和如何处理好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效益差或亏损的困难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放在基本劳动报酬的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拖欠工资上等等。
  2、要注意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的合法性。要严格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特别是协商代表的产生一定要合法性,并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专业性。所签定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概念清楚、表达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应严格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和《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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