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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由市科委批准设立和撤消,并在科教信息网(WWW.BSTI.AC.CN)上公布。
  第三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行政管理职能;
  3.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
  4.具备技术合同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申请给予特许。
  第四条 申请设立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审核同意,报市科委批准。
  第五条 登记机构所在单位应当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职责是:
  1.认定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2.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审批奖酬金手续;
  3.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4.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5.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6.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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